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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後的營養費和護理費誰來出?
法律分析:要看具體傷情和醫療機構給出的意見。如果醫療機構給出的意見是出院後要額外補充營養,那麽就需要賠償。此外,如果出院後確實需要護理,還需要賠償護理費用。護理期限和護理依賴程度只能由司法鑒定機構認定。護理期應計算至當事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營養費用是受害人無法通過通常的飲食滿足受損身體的需求,而需要用通常飲食以外的營養物質補充身體所產生的費用。

(1)外傷或手術中出血較多的患者(壹般超過400ml);

(二)年老體弱、重傷的;

(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患者,如胃腸部分或全部切除、肝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④其他原因引起的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5)不能正常進食而需鼻飼者,如休克、植物狀態、昏迷;

(6)大面積燒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