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1)雙方自願協商;②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效途徑。
法律客觀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