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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夥伴關系和商業夥伴關系的概念
法律分析:1。民事合夥是指由從事民事活動的自由職業者組成的合夥組織,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醫生診所。在這種合夥關系中,合夥人以自己或雇員的特殊技能或技巧為他人提供民事服務。

2.商業合夥是指由從事生產經營等商業活動的合夥人組成的合夥企業。

3.我國實行民商合壹的法律制度,因此不存在民事合夥和商事合夥這樣的概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