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淡——立法、執法和法律應用之間存在壹些脫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亂——法律適用存在時空差異,法律適用標準尚未完全統壹;地方立法和部門立法,包括司法解釋,都違反上位法。
粗略——立法技術有待提高。粗而不細的方法導致沒有原則和規則。看似有規則的地方,沒有可操作性。
法治的基本框架已經建立,精細化程度有待提高。在法治和法律意識形態方面仍有巨大的改進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