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條件是:1,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2.股東大會決議通過;3、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制作認購書。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公司發行新股首次公開發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沒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存托憑證應當符合新股首次公開發行的條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