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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化合物
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申請提出後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裁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從民事訴訟法第47條來說,只是用不停止參加本案工作的句子來描述,也就是說從法律上來說,法院有權決定能不能。因此,在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