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四條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法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