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應在辭職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雇主,這是要求的最低天數。如果員工的辭職未被批準,員工應及時退回辭職申請。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此書面辭職申請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壹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