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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時法院為什麽要錘?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程序。

法錘也叫“法錘”,但無論是什麽樣的名稱,都體現了司法公正和文明審判,提高了法律的嚴肅性和莊重性。

事實上,法槌起源於中國古代。過去,中國的法院審判,尤其是基層法院的審判有時會出現法庭秩序問題,法官經常采取大聲吼叫甚至拍桌子的做法,這不僅影響了執法者的形象,也損害了法院的尊嚴。

2002年6月1日,《關於人民法院使用錘子的規定》正式施行。從此,鐵錘成為法庭審判不可或缺的道具之壹。這壹規定明確規定了庭審中使用法槌的不同階段和程序:審判長宣布或繼續開庭時,先敲擊法槌,然後宣布或繼續開庭;宣布休庭、休庭和判決或裁定時,首先宣布休庭、休庭和判決或裁定,然後敲法槌。在其他情況下,使用小木槌時,應先敲擊小木槌,然後向審判過程發出指示。使用木槌時,通常敲壹次。法槌敲響後,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應立即停止講話、喧嘩或其他妨礙庭審的行為,否則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