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24小時前要求退票的旅客,收取原票價5%的退票費。
2.旅客在航班計劃起飛時間24小時內、2小時前要求退票的,收取原票價10%的退票費。
3.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2小時內要求退票的旅客,收取原票價20%的退票費。
4.旅客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後要求退票的,按誤機處理,收取原機票50%的退票費。
5.持有不正規車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收取原車票價格5%的退票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五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在保障飛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務的基礎上,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運輸服務質量。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教育和要求其從業人員嚴格履行職責,以文明、禮貌和熱情周到的服務態度做好客貨運輸的各項服務工作。客運航班延誤的,機場應當及時通知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