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海南昌宇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昌宇)成立於1996。是海南省較早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也是海南省司法廳直屬的大型綜合性律師事務所。自2006年以來,張裕律師事務所連續多年被海南省司法廳評為“優秀律師事務所”和“最佳誠信律師事務所”。2012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評選為“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自2008年以來,張裕律師事務所在執業人數、業務收入、服務質量等方面壹直位居全省前列。2006年以來,張裕進行了從個體經營到團隊經營,再到規模化、標準化、專業化、品牌化發展的探索和改革。通過壹系列的研究和改革,張裕目前實現了跨越式發展,不僅在規模化建設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在標準化、專業化和團隊建設方面也取得了豐碩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