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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工作時間的法定上限
法定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工作時間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壹晝夜和壹周內工作的時間。工作時間的長短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直接規定。不遵守工作時間規定或者約定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休息時間是勞動者在8小時之外可以自由支配的時間。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