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建議廣告商品對保護健康是必要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禁止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容易使所宣傳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的;(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宣傳的商品是保障健康所必需的;(四)與藥品和其他保健食品相比較;(五)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明確表示“本品不能代替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