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三十二條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捕獲物、狩獵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相當於捕獲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捕獲物的,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的,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有漁獲物的,處以相當於漁獲物價值8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獵物的,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