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 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第七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4月30日,毛主席發布命令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該法於0年5月30日生效。它是在新中國成立後制定的第壹部法律《土地改革法》和《工會法》之前頒布實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從6月1981日起施行。1950年5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 4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