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條第八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法律界和其他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第九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當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征得立法會同意,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