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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六種需要強制指派辯護的情形。
法律主體性:

1.被告人可以不委托辯護人被判處死刑。2.被告失明、失聰或行為能力有限。3.身為未成年人卻沒有委托辯護人。4.在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中,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未委托辯護人。5.我真的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清。我實在沒有經濟來源,家屬經多次勸說仍無力承擔辯護律師費用。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