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由於債權人沒有強制執行權,債務人有權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追究債權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債權人采取債務人的財產清償債務時,如果債務人不在現場拒絕或制止,則可視為債務人默許債權人實施上述行為。債權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