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規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督,適用本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六條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產生的數據及其數據安全負責。
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和領域的數據安全監管責任。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協調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第七條規定?國家保護個人和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鼓勵依法合理有效使用數據,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