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後,應當指定具有執業鑒定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如委托人有特殊要求,雙方也可協商選擇本機構有資質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根據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第三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壹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