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體情況。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如果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並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單位,建築工程主體結構施工仍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那麽分包就是合法的。
法律客觀性: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