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資料,只要提交的投訴信符合法律要求,就應該回復,也可以由招標代理機構回復。
《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絕被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投訴函,並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