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六十五條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資金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違反本辦法提取現金的。
(三)通過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賬戶以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銷售收入或將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等開戶信息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
非經營性存款人有上述壹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企業存款人有上述壹項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存款人有上述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