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繼承人同壹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農村土地。
2.被繼承人在同壹戶口簿內無其他家庭成員,被繼承人承包的林地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在合同期內可以繼續承包。
3.被繼承人戶口簿上無其他家庭成員,被繼承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地(林地除外),繼承人只能繼承因被繼承人而取得的承包收益,承包地由集體收回。
依據如下: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壹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條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