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用其從有限合夥企業獲得的收入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2.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應當對有限合夥企業在有限合夥人任職期間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四條。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用其從有限合夥企業獲得的收入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