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連續犯,又稱連續犯,是指犯罪行為持續壹定時間的犯罪。連續犯的本質在於犯罪行為的繼續,即某壹行為在壹定時間內處於實施過程中。所謂連續犯,是指行為人故意多次實施數個相同性質的犯罪行為,觸犯同壹罪名的犯罪形態。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行為在刑法生效前開始並持續到刑法生效後的跨法犯罪人,往往分不清是適用新刑法還是舊刑法。由於我國刑法采用行為終了時生效的法律作為對連續犯和連續犯的追訴期限,因此在跨法犯的法律適用上應適用新法。但當新法的處罰比舊法更重時,似乎違背了現代刑法的溯及力前提原則,即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因此,在堅持適用新法的前提下,可以在具體處罰上進行適當調整,既體現了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也便於司法操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第壹款,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