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損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情形的,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