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壹十二條*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導致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抵押權人有權自查封之日起收取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債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