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企業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2.合夥企業法人喪失主體資格及其他喪失資格情形;
3.個人失去償付能力;
4.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所有財產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設立,由全體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享受收益,* * *承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依法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達成。
第四條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