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資深刑辯律師請永輝回答:沒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下列情形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這裏的“重病”和“生活不能自理”指的是服刑人員本人,不是家屬!因此,罪犯的直系親屬患有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不得為照顧病人而申請監外執行。而且上述三種情形只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只有符合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才能暫予監外執行。另外,對於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申請保外就醫,或者自殘的罪犯,壹般不允許保外就醫。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執行完畢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書面提出,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