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七條
失信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相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壹)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第九條
不應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其失信信息。
記載、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