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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無效後需要承擔什麽責任?
法律分析:保證合同無效後需要承擔的責任:(1)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時訂立合同的過錯責任;(二)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擔保法》第五條指出,擔保合同為主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合同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終止後,保證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