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