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只是憲法的內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法中都有提及: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關於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的規定相抵觸的,可以書面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並提出意見。
這也是監督權的壹部分。
但總的來說,在我國,監督權主要是由國家機關和人大這兩個代議制機構來實現的。公民直接監督權的行使還缺乏具體的法律支持、規範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