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規範幹部調動借調工作的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幹部調動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壹)調入單位必須有人員編制空缺且流向符合調配規定。因工作需要或個人、家庭困難的。(三)調配人員應符合中央和省、市、縣關於相關工齡、工作和服務年限的規定。(四)試用期(試用期)人員,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處理的幹部,受處分未撤銷或影響期限未滿的幹部,以及其他不符合調任條件、因工作性質和崗位不適宜調任的幹部等。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