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六條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並承擔民事責任的認證機構。
第四十三條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公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公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賠償後,公證處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