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限的法律規定是: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認定為無限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根據《民法典》第705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 *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