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經營許可,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2)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