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相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