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三條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危害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本地區、本行業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信用信息市場,促進信用信息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