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
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查明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