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九二五年七月壹日)
第壹條國民政府受中國國民黨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全國事務。
第2條國民政府由數人組成,其中壹人為主席。
第3條國民政府應指定常務委員五人處理日常事務,常務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
第四條國家大事發布的法令和其他文件由主席和部長簽署。如果它們不屬於各部,則應由大多數常設委員會成員簽署,並以國家政府的名義執行。
第五條國家事務由委員會會議執行,委員會會議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時,由常務委員會執行。國民政府成員會議應在國民政府所在地舉行。
第6條國民政府設軍事、外交、財政三部,各部設部長壹人,並兼任委員。需要增設部委時,由成員會議決定。
第七條部長可根據其職權發布部長令。
第八條國民政府所屬機構的公務制度另行規定。
第九條國民政府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設立秘書處,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