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六法中的國民政府組織法是什麽?
六法中的國民政府組織法是什麽?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壹九二五年七月壹日)

第壹條國民政府受中國國民黨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全國事務。

第2條國民政府由數人組成,其中壹人為主席。

第3條國民政府應指定常務委員五人處理日常事務,常務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

第四條國家大事發布的法令和其他文件由主席和部長簽署。如果它們不屬於各部,則應由大多數常設委員會成員簽署,並以國家政府的名義執行。

第五條國家事務由委員會會議執行,委員會會議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時,由常務委員會執行。國民政府成員會議應在國民政府所在地舉行。

第6條國民政府設軍事、外交、財政三部,各部設部長壹人,並兼任委員。需要增設部委時,由成員會議決定。

第七條部長可根據其職權發布部長令。

第八條國民政府所屬機構的公務制度另行規定。

第九條國民政府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設立秘書處,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