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合同糾紛。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和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立案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