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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公司的法律識別
法律分析:具有下列三種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關聯關系的關聯企業: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具有直接或間接的所有權或控制權關系;

(2)由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

(3)其他利益相關。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所持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雖不足50%,但根據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可以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

(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不僅因為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