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麽?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如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的有關法律規定如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第六十九條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沒有與本案有牽連;(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