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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履行的計算方法有什麽司法解釋?
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

延遲履行債務金額的計算標準如下:

1,壹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

2.部分債務加倍利息的計算方法是部分債務加倍利息=貨幣債務*每日1.75‰*遲延履行,壹般債務的利息除外,以債務人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第二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五十壹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六十二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二百五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