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聽證的期限是多長,視情況而定:
(1)申請時間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三日後提出;
(2)組織時間,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3)告知時間,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時間七日前告知當事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壹)罰款數額較大的;
(二)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沒收非法財物價值較大的;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二、行政處罰當事人申請聽證應遵守哪些規定?
1、聽證範圍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聽證;
2、申請聽證的時間,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3、聽證程序,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審核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