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雖然男性有生育權,但這種權利不能隨意行使。夫妻生育權發生矛盾,即雙方對是否要孩子意見不壹致時,該怎麽辦?既然生孩子的主要過程是由女性承擔的,那麽首先應該尊重妻子的意見。而且,如果以丈夫的意見為標準,強迫妻子生不生,很容易對她造成身心傷害。所以,丈夫無權強迫妻子。
3.如果妻子不想生孩子,而丈夫想生孩子,夫妻雙方在這個問題上無法通過溝通達成壹致,那麽丈夫可以把和妻子離婚作為要求離婚的理由,法院會把這個理由作為判決他離婚的依據。這樣,丈夫才能實現自己的生育權。但如果妻子想要孩子,丈夫不想,妻子生下孩子後,丈夫不能以生育權為由,拒絕履行父親撫養教育孩子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權利和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