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至三千元、三萬元至十萬元、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因此,如果被盜銀行卡的金額達到1000元,則可以對其進行調查。但不同省市對盜竊罪的立案標準不同,應以案發地點的標準為準。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大量?、?巨額?、?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跨區域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盜竊,在無法核實盜竊地點的情況下,是否達到盜竊數額?大量?、?巨額?、?數額特別巨大?,按照受案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