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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是否無效或其效力待定。
無權代理屬於效力未定的行為,又稱追認行為,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追認而發生效力。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不符合法律強制性要求而不予認可和保護的行為。

法律分析

1,對我自己的影響。無權代理發生後,法律賦予我認可和拒絕的權利。(1)識別權。承認權是指在善意第三人撤回意思表示之前或者第三人的提醒期限屆滿之前,本人有權對無權代理行為予以追認。代理行為壹經批準,自始生效。(2)拒絕權。拒絕權意味著我有權通知第三方,表明其不會承認無權代理行為。壹旦無權代理拒絕,肯定不會生效。此後,我再也不能承認第三人沒有必要撤回其意思表示。2、對第三人的效力。無權代理壹經本人認可即生效,否則不生效。但是,如果無權代理的效力完全取決於本人的單方意誌,則會使善意第三人處於不利地位。因此,無權代理發生後,法律賦予善意第三人催告權和撤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壹條*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經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請求行為人賠償所受損害。但是,補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由相對人和行為人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